】【打 印
台州市政府驻外机构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办公室 来源:

台州市政府驻外机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2004]16号第十四条精神,为规范管理台州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是指由台州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的资产,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其他设备等。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台州市政府驻外办

事处、联络处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驻外办事处、联络处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的审批和转报;

5.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总帐及明细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申报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向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向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妥善保管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

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调剂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十三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四条 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对所占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向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

第十六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七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建议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

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入时间:20060712     
站点导航   |   设为首页   |   收藏此站   |   联系我们   |   郑重声明
主办:台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网站
技术支持:杭州星洲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050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