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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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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维护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调配、规范管理、专业化服务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新体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有偿使用的新思路,制定并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制度。按照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满足需求的原则,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配置,充分发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功能和价值,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级及其直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外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
   
三、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权属统一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切合杭州实际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集中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三)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建设标准,严格基建程序管理。
   
(四)统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分配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配制度。
   
(五)按照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维修管理制度。
   
(六)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房地产的核查和清理工作,严格记录产权统计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七)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权属管理
   
(一)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申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户名统一为杭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处置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各自使用的房地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的用途;不得擅自将房地产自行开发、转让、抵押、担保、出租和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
   
(三)建立健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产籍管理,准确登记统计台账,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
   
五、建设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建设管理要按照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要求,从严控制。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统一规划和建设,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使用需求,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直机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报预算,集中支付建设资金。新建、扩建、翻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要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并认真执行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使用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因新增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的,应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六、调配制度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调配制度,市机关事务局应根据中发〔199713号文件标准及各使用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各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化的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并视房源情况实行多退少补,对机构撤销单位的房地产要限期收回。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有偿使用。办公用房定额标准以内的租金免交,超标准部分办公用房租金由使用单位自负(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三)市直机关各单位享有房地产的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手续,确保房地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协议》。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房地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使用档案,在核定的房地产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四)市机关事务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针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地产,不断优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资源,为加强和改善市直机关办公条件提供有力保障。
   
七、维修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制定房地产的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屋修缮定额标准,制定日常修缮养护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使用单位的申请以及房地产的现状,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落实维修经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对于一些使用功能特殊的用房,修缮工作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八、物业管理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物业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加快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进程。
   
(二)市机关事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使用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分离,建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自行、合作和委托管理的新体制,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三)物业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根据额定的使用面积和费用标准核拨。各使用单位在核定的物业管理费范围内,合理安排,节俭使用。
   
(四)各使用单位要加快物业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和费用,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开放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九、核查和清理
   
(一)市机关事务局应在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核查,重点核查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的质量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定期对办公用房及土地状况进行评估,为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二)对非市直属单位占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视情分类处理。非市直属事业单位占用的,按其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有偿使用或租赁协议,租金标准按不同地段、结构、成新以及单位性质确定。企业单位占用的,原则上予以清退;清退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续用,但要按照市场价缴纳租金。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要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预算管理。出租房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三)异地派出机构或境外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自行管理或委托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四)市机关事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逐步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房地产的管理,切实提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十、附则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人员的相关责任。
   
(三)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四年七月七日-

加入时间:20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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